东南大学成贤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

发稿时间:2012-02-24浏览次数:0

  

东成院〔20121

  

东南大学成贤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院教职工考勤制度,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学院教学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勤是平时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年度考核、业绩考核、岗位聘任、晋升晋级、调资等重要依据之一,考勤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劳动纪律与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因事、因病等不能到岗的人员,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

第四条 全院教职工工作日律实行上班打卡制度,打卡结果是出勤补贴发放的依据,无打卡记录的(不含因公务市内出差)不发放当日出勤补贴。严禁请他人代打卡或代他人打卡,经查实,违者双方每次扣2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按违反校纪处

第五条 各系、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了解本单位职工出勤情况,

指定专人负责考勤核对,并将月考勤情况及相关材料于次月3号前(遇节假日推迟至下一工作日)报学院组织人事部。

第二章  岗位要求与作息制

 

 教职工应完成岗位聘任要求履行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并按要求参加政治学习及其它集体活动。

第七条 专任教师实行年工作量制;辅导员实行弹性工作制;其他教职工一律实行坐班制,并按照学院规定的作息制度上下班。

 

第三章  休假与请假

 

第八条 假期

1、寒、暑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享受寒暑假;其他人员在保证学院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情况下,视工作情况,在寒、暑假期间适当安排轮休。

2调休假:享受寒暑假的人员,不享受调休假。其他聘任满一年以上的全职人员,全年可享受调休假2天;寒、暑假期间工作的每满五天,可增加半天调休假。调休假需办理相关手续,按学年清算。

第九条 请假

教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到岗工作的,均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1、教职工因公事离开岗位,须向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

2、教职工因私事请假,须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呈报,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3、事假:教职工因事确需请假,按照管理权限,酌情给予一定的假期,时间一般在1天以内,最多不超过3天。

4、病假:教职工因病请假,须持有医院主治医生出具的并盖有公章的病假证明;生急病的教职工,未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待病情缓解后,要补办请假手续。

5、婚假: 法定婚假为3天,双方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婚假为15天。教职工婚假须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一次休完,并尽可能安排在节假日期间。有一方不够晚婚年龄者,不能享受晚婚假待遇。

6产假、护理假

1女教职工符合晚育规定按计划生育一胎者,产假为120天(含法定产假90天),其中产前可休息15天;生育难产者,凭医院证明增加15天;胞胎每多1婴增加15天。不符合晚婚晚育规定者,产假为90天。

2)产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在内,产前、产后连续计算。

3)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男教职工可享受护理假15天。

4)女职工产后哺乳时间为一年。一年哺乳期内,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含路程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时间增加30分钟,一天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7、丧假:教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等亲属死亡的,经批准可酌情给予3天以内的假期,外地不超过5天。

第十条 请假审批权限

1、教职工因私事请假一天以内的,报本系、本部门领导批准,其中,院级干部请假由院长或党委书记批准,部级干部请假由分管院领导批准。请假一天以上先通过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再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

2、请假审批表须随各单位月考勤结果一并报院人事部备案。

    第十一条 续假和销假

请假的教职工在假期期满以后,必须按时到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期满前一天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得到批准后方可续假。教职工请假期满或提前回校工作,应及时到所在单位和批准部门与相关管理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二条 假期计算

事假、病假、婚丧假、产前假、探亲假等,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内,按日计算。

第十三条 请假期间的有关待遇

1、调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的教职工,在规定的假期内,所有工资照发。

2、事假

当月请事假半天,扣本人日工资(日工资计算公式为:月工资/21.75天)的50%;当月请事假一天,扣当日日工资;依次类推。

3、病假

当月病假一至三天(含三天),按本人日工资的70%发放;当月病假四天至十天(含十天),按本人日工资的65%发放;当月病假十一天至一个月以内,按本人日工资的60%发放;

病假一至三个月之内,按月工资50%发放(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病假三个月至六个月内,按照南京市最低工资水平发放工资;

病假六个月以上,按照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工资;

病假期限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工作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

4、病、事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病、事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参照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旷工及处理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岗以及假期已满或续假未获批准的人员,按旷工处理。

2、经查明请假理由不实,弄虚作假的人员,按旷工处理。

3、按作息制度上班迟到或早退在2小时(含2小时)以上或无故不参加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的人员,以及教师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无故不上课一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4、不服从组织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调动报到时间的人员,按旷工处理。

5、旷工半天,扣当日日工资;旷工1天,扣3日日工资;全年旷工3天以上(含3天),解除合同。

6、迟到、早退时间在半小时以内的,累计三次按半天旷工处理;时间在半小时以上、二小时以内的,每次按半天旷工处理。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教职工的劳动纪律教育与日常管理,严格执行考勤、考核、请假和作息制度。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关事宜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