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成委〔2019〕29号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成贤学院中层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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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成委〔201929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成贤学院中层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党总支,党委各部(委、办),工会、团委:

《东南大学成贤学院中层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已经党委会议讨论修订并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主动公开)
 

东南大学成贤学院中层管理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发展要求,参照《东南大学成贤学院章程》及有关人事制度等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层管理干部主要包括:校机关各部门正、副职负责人,各基层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各二级学院(部)正、副职负责人。

处长(部、院长)助理、综合办主任等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干部,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民主集中制,依法依规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岗位设置方案,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注重优化班子结构,形成年龄、经历、专长等方面的合理配备,把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

第五条 选拔任用的基本机制

(一) 提拔任用中层管理干部需经过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过程;

(二)平级调任和校外引进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进行组织考察。

第六条 校党委及组织人事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管理干部的职责,组织人事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掌握高等教育工作规律和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有胜任中层管理干部工作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

(三)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勤政廉洁,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四)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基本资格

(一)提任二级学院(部)行政正、副职领导岗位的应有研究生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正职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副职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其他干部应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副职须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机关部门副职同时应具有在助理级岗位或相关岗位三年以上的任职经历;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可以不受任职经历限制;

(三)副职提为正职的,一般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四)提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的还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有关要求;提任工会、团委领导职务的还应符合工会、共青团组织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中层管理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严格执行任职条件和资格,对特别优秀的中青年骨干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但必须从严掌握,试用期未满或提拔任职不足一年的不得破格。不得连续破格。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条 校党委及组织人事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校党委或组织人事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各单位领导班子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的情况,对动议所涉及的岗位职责、特点、运行情况、结构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明确优化方案,针对选拔任用的不同职位和条件,选择不同的选拔方式,确定不同的推荐和考察范围,明确选拔程序,形成初步建议方案。

分析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

第十二条 初步建议方案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所在单位党政班子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教职工党支部书记,教职工代表等。本单位人员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二)机关、直属单位:所在单位党政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科室负责人。本单位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也可由组织人事部根据相应职能部门的职责与工作要求确定参加的范围。

(三)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参加会议推荐人数须占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个别特殊需要岗位的干部人选,可以由校党委会或者组织人事部直接推荐,报校党委会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十六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任岗相适度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简单以推荐票、以分数或者以学历、职称、头衔、荣誉等取人偏向。

第十七条 群众公认度不高的,师德师风、个人诚信存在问题,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查处的,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八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负责组织由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考察组,进行严格测评和考察。

第十九条 考察管理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根据管理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就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采取个别谈话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考察对象的工作单位及工作对象单位等)听取意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情况和政治业务素质及优、缺点等,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凡岗位适应程度测评结果“不合适”达30%以上者,不得作为拟任人选。

第二十条 考察管理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用人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对象测评、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用人单位及原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初步方案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一条 民主测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德、能、勤、绩、廉内容的细化要素,每个要素划分为四个评价等次,并对应量化记分;第二部分测评考察对象与竞争岗位的适应程度为合适、基本合适、不合适、不了解,反映群众对考察对象拟任新职的公认度。

二十二条 考察管理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实行管理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应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管理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的方式投票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有关管理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会超过二分之一的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管理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组织人事部向党委会逐个介绍管理干部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无记名票决,以超过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四)考察情况良好、公认度高、测评结果优秀的考察对象因岗位数限制或其他非个人原因暂不能提任上岗的,经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其提任上岗资格可保留半年(从党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在半年内,根据工作需要,校党委会可以直接任命与其原推荐岗位同级且工作性质相近的其他领导岗位工作,若工作性质差异较大,须重新进行考察。

第七章 任职

第二十五条 实行中层管理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新提任管理干部在党委会讨论决定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到群众的反映,须提交党委会讨论,由党委会决定处理意见。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中层管理干部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享受现职待遇。试用期满,由组织人事部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党委会讨论。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用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不再享受试用期的待遇。

选举产生的党群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一年后由组织人事部组织考核。

试用期、遇本人原因离岗累计不足半年的,试用期顺延。累计超过半年的,按照免职、辞职、降职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决定任用的管理干部,由党委会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八条 任职时间自党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经选举、决定任命的,任职时间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中层管理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一般应在一周内到岗。任免文件下达后,要及时做好岗位交接工作。

第八章 轮岗交流、任职回避

第二十九条 鼓励干部轮岗交流。对于任职时间较长的年轻干部,鼓励其进行不同岗位的轮岗交流。

第三十条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回避制度。

中层管理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负责人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中层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会或组织人事部门考察、讨论干部任免,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二条 中层管理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或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建议不适合担任管理干部工作的;

(二)因私离开岗位半年(含半年)以上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职达到半年以上的;

(四)对党委做出的干部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拒不执行的;

(五)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六)学术不端或者师德师风存在问题受到查处,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辞职、调离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三条 实行中层管理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报党委会审批。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实行中层管理干部降职制度。年度考核被确定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免职、辞职、降职的管理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管理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或以职务之便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区域选拔任用工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或者在选举中进行拉票等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非组织活动;

(四)不准在管理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弄虚作假或者泄露酝酿、讨论管理人员任免的情况;

(五)不准临时动议、突击决定管理干部任免;不准以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管理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管理干部任免决定;

(六)不准在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七条 实行中层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纪委直接参与中层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推荐、资格审查、面试答辩、考察测评、方案讨论等环节,加强对管理干部任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党委会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党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东南大学成贤学院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修订稿)》(东成委〔201618号)同时废止。

抄送:各院(部、办、室、处、中心),各有关单位。

东南大学成贤学院组织人事部 201910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