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学校在职职工党员(含博士后党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主要指工作性补贴和生活补贴);企业在职人员党员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岗位津补贴、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等,具体可由企业所在基层党委研究确定。
第二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
第三条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以及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报酬、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第四条 学校在职职工党员(含博士后党员)、企业在职人员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党费比例为0.5%;计算基数在3000-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党费比例为1%;计算基数在5000-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党费比例为1.5%;计算基数在10000元以上者,交纳党费比例为2%。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纳入社保发放离退休工资且工资不好拆分基本养老金和津补贴的离退休党员,可以参照同类人员,按实际领取养老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计算基数。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交纳党费比例0.5%;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上者,交纳党费比例为1%。
第六条 学生党员(不含在职研究生)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其中离退休老党员的少交或免交申请可直接由支部党员大会或支委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基层党组织每年3月份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四条 各基层党组织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五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被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七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十八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基层党组织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第十九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于每年1月30日之前向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告上年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条 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检查一次各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东南大学原《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即时作废。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