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国内外访学研修人员选派与管理办法(修订)

发稿时间:2021-03-24浏览次数:10



为落实我院“十三五”发展规划,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江苏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境外研修计划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实施教师转型提升计划,加快师资队伍建设进程,培养学科(专业)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增进校际间的学术交流,满足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国内外访学研修人员的选派与管理工作,在原《东南大学成贤学院访问学者选派与管理暂行办法》(东成通〔201325号)、《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关于专任教师国内外访学研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选派对象及条件

(一)国内访问学者

1、由教育部、省教育厅选派的访问学者,必须具备《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高校教师培训工作有关通知规定》等条件,见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交流武汉中心、省教育厅网站或我院组织人事部网页。

2、由学院选派的访学教师,应是学院有突出培养潜力的优秀青年教师,并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则上在学院工作5(取得博士学位者2)以上,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近两年考核合格及以上;近三年内无国内外进修、访学及其他外出合作交流经历。

2)政治思想素质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3)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有较好的学术基础,取得讲师资格后以第一作者在专业核心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论文1篇以上且主持或主要参加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上述成果以当年630日前取得的计算。

4)优先考虑符合学院战略发展需求的重点发展专业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

(二)由国家、省、学校公费资助出国(境)访学研修的基本要求

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爱岗敬业、身体健康,承诺学成回校工作。

2、原则上出国(境)访学研修要求具有博士学位,受聘副高及以上职务者可放宽至硕士学位,在本校工作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

3、年度及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教学效果优良,科研能力突出,专业基础扎实,发展潜力较大。

4、研修学习内容须与从事的教学或学科的科研方向一致,有明确的研修计划。

5、优先考虑符合学院战略发展需求的重点发展专业的优秀青年教师。

二、接受单位的选择

(一) 国内访问学者

1、接受单位必须是国内著名或相关学科在国内有重要影响的高

等学校(原则上应是“985”、“211”、双一流高校或学科)或科研院所。 

2、接受学科必须与我院学科发展方向一致,与本人从事专业对口或相近。 

3、导师学术造诣精深,在国内外较有影响。 

(二) 境外研修单位和学科要求

申请人的境外接受单位原则上为世界排名前200强高校或世界顶级科学研究机构,研修的学科应排名世界前列。世界200强高校以《泰晤士高等教育》公布的当年排名为参照,学科排名以当年度ESIQS学科排名为参照,允许提供其他评价体系的排名情况。

三、选派工作程序 

1、各教学单位根据选派条件,向学院组织人事部提出推荐人选。原则上每单位推荐1-2名。

2、组织人事部会同教师发展中心对推荐人选进行汇总和资格审核,报学院研究确定拟选派人选并公示。

3、选派人选自行联系落实接受单位和导师,办理相关手续。 

四、访学研修期间待遇

(一)国内访问学者

1访学期间的个人院内待遇不变,学校按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2教育部或省教育厅选派的访问学者,其培训经费按教育部或省教育厅规定资助;学院选派的访问学者,其所需培训费由学院支付。 

3、访学期间减免30%工作量。 

4访学人员在访学期间应以学院名义进行教学科研工作,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二)境外研修人员

获得国家、省、学校公费资助出国(境)访学研修期间,基本工资不变,学校按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五、访学研修人员的管理

1、国内访问学者必须与学院签订培养合同、境外研修人员签订协议书(由组织人事部具体负责),约定研究目标、预期成果、回院工作承诺及违约责任等。学院按培养合同或协议书对访学研修人员进行管理。

2、出国(境)访学研修的应向学校缴纳4万元人民币/人的保证金,不按期返回学校工作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3、访学研修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具体期限由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商定。

4、访学研修人员在访学研修期间应遵守接受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所在访学高校、重点学科安排的教学科研工作,努力完成导师要求的工作任务,提高教学科研能力。 

5、国内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由所在院(部)进行管理,需完成合同规定的教学任务和其他工作。若遇院内年度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所在院部应指定专人及时通知。

6、获得公费资助出国(境)研修人员应按期回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回校的应报学校和省教育厅批准,并退还规定的资助经费(平均每月资助经费×不足月数)。

7、对在境外因主观原因无法继续研修而提前回校的人员,将视情况追究责任,并追偿相应资助经费、境外期间学校所发工资、五险一金和违约金。

8、对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回国的,须凭境外接受高校的延期邀请以及境外机构延期期间的资助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延期只能申请一次,时间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一般不再享受公费资助和学校工资。

9、对未经学校和省教育厅同意,擅自变更研修国家、地区或学校,擅自提前或逾期回校,在境外从事与研修计划无关的活动而严重影响学习等违约行为,须偿还公费资助的研修费用和学校在境外期间发放的工资以及30%的违约金。

10、服务期内申请调离或辞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违约金,违约金=(服务期-已服务年限)×1万元,并退还资助金、脱产进修期间的基本工资及学校补发的其余工资福利。

11、进修期内申请调离或辞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并退还公费资助费用,退还脱产进修期间的全部工资。

六、访学研修人员的考核

(一)国内访问学者的考核

1、访问学者应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并取得接受单位颁发的《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一年期的访问学者在一学期末应填写《访学中期考核表》,报告目标完成情况及已形成的研修成果。所有访问学者在访学结束后应及时回校报到,并撰写《国内访问学者访学成果总结报告》。《访学中期考核表》和《国内访问学者访学成果总结报告》交教师发展中心,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2访问学者自访学之日起至访学结束后一年内,至少在本专业或相关、相近专业核心期刊独立或为第一作者(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为SCIEIISTPSSCIA&HCISSCI或本专业最高级期刊的论文);或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并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前两名)申报成功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 

3、访问学者研修目标的完成情况、《高等学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是访问学者访学期间考核的主要依据;若《高等学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结论不合格,或没有按期取得《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或在访学结束后一年内未完成预期成果,则按合同规定返还培训费用和酬金。 

(二)境外研修人员的考核

1、出国(境)进修结束,应按规定及时回校,并向学校和省教育厅、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提交研修总结以及《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并在学校公开汇报研修成果。待提交材料验收合格后,学校再补发其余工资福利,税费按国家规定自理。

2、访学研修人员回校三年内应达到以下要求之一:(1)开辟一个新的研究方向并取得一定成果;(2)发表论文被SCIEI收录2篇以上;(3)开设一门反映学科(专业)前沿的新课或开设一门双语课程;(4)主持或主要参加申报成功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返校满三年时,学校将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考核并报教育厅。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部、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